參觀監獄,循例要嚐嚐囚犯的伙食,太差是苛待,太好就是過份優待,有姑息之嫌。其實這也正好反映了社會對服刑人士態度的矛盾,以及懲教署懲罰與更生的雙重目標,兩者之間不易取得所有人皆認同的平衡。
我認為更生是懲教政策最值得發展和投放資源的一部份。不計人道方面的考慮,就從經濟角度也有充份的理由。據署方的估計,囚禁每名罪犯每月平均開支是約二萬元:最主要的項目當然不是伙食,而是需要大量人手的保安措施。香港特區的重犯率定義為「出獄三年內再入獄的比率」;據署方提供的數字,一九九九年為約50%,二○○四年下降至48%。粗略而言,就是每兩名出獄的就差不多會有一名在三年內會因再犯案而再度入獄,繼續花費公帑看管照顧。更生計劃越做得成功,重犯率就越會下降,需要花公帑囚禁的人數增長率就會減低。更重要的是,罪案對社會整體也是有經濟代價可計的:受害者蒙受的損失、執法人員、司法人員的工作時間和開支等等都是其中部份。這些社會資源,原應花在更有建設性的事務。不要以囚犯生活「太舒適」、比清貧的守法人家「享受更多照顧」的目光看監獄管理,現代趨向以更生為重點,是有客觀的理由的。
香港的更生政策無疑較以前大有進步,但其實仍有更進一步的空間。例如法例規定囚犯必須每天工作,但除了滿足法例要求之外,工作的安排可以更注重協助服刑人士的更生,出獄後更易融入社會,同時即使在獄中也可以過更有意義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