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招聘廣告違私隱守則

匿名招聘廣告違私隱守則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規定,機構刊登的招聘廣告,如直接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必須寫明機構的名稱,否則便屬「匿名」廣告,違反規定;有機構早前在刊物刊登此類「匿名」招聘廣告,公署指有違守則規定,已要求更正。

《蘋果》讀者向本報反映稱,他早前查閱《蘋果日報》招聘廣告欄,欲找尋合適工作,見一機構刊登招聘廣告,聘請攝影師;廣告上除列出對應徵者的各種要求,工作性質及時間外,並要求應徵者將應徵信及履歷,寄至一個名[email protected]的電郵地址,廣告上既未透露公司確實名稱,亦沒有列出公司聯絡電話。

僅有郵址難以追查
「我記得根據私隱條例嘅守則,列明呢啲要人提供個人資料嘅招聘廣告,都應該話畀人知佢係乜公司,唔應該匿名;呢個廣告得個電郵地址,收集咗應徵者啲資料之後,有事嗰陣都唔知點樣直接同佢聯絡?同埋搵邊個?」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跟進本報查詢回覆稱,根據公署發出《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規定,機構在刊登招聘廣告時,如直接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必須述明身份,即表露機構的識辨名稱,否則便被視為「匿名」招聘廣告。

須有辨識僱主資料
發言人指出,單是公司的電郵地址、電話號碼或傳真號碼,一般不視作足以識辨僱主的身份;在上述被投訴招聘廣告中,因機構只利用電郵地址,作為在招聘廣告中識辨身份的資料,故在此情況下,不能直接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有關機構已違反守則規定,公署會向其發出通知信,勸喻其改善。

年查四萬招聘廣告
發言人稱,私隱專員公署一直密切監察各刊登招聘廣告刊物,在去年共抽查近四萬個招聘廣告,發出約四千封通知信及相關資料,提醒刊登「匿名」廣告人士,須遵從守則規定,屢勸不改者,私穩專員公署會採取更強硬行動勒令其改善;如仍未有改善,會將個案轉介警方,考慮是否檢控。
刊登有關招聘廣告的Argent公司發言人回覆本報查詢稱,該公司暫未接獲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信件,但會在以後刊登的廣告上,加回公司名稱,以符合有關守則要求。
《蘋果日報》營業經理袁先生稱,已向廣告客戶轉達情況,日後刊出的廣告會註明公司名稱。(○三一二○四八)

話你知:有懷疑應拒提供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小心留意招聘廣告,當向他人提供個人資料前必須謹慎,如有疑問,應查問對方收集資料的目的及用途;若對答覆不滿,可與對方商討,如有任何懷疑,應考慮是否拒絕提供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查詢電話:28272827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email protected]

有關有違私隱條例守則招聘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