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愛詩為北京政治決定護航<br>借內地意見詭辯 推翻普通法

梁愛詩為北京政治決定護航
借內地意見詭辯 推翻普通法

【本報訊】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解釋新任行政長官任期時,雖然承認以香港普通法觀點,新一任特首任期應該是五年,但卻引用了大量內地法律意見,包括內地領導人的繼任方式、內地法律專家及《基本法》前草委的看法,以及去年人大就○七及○八年特首及立法會選舉條文作的解釋,以推翻特區政府以普通法慣例作的詮釋,為北京的政治決定找法律注腳。

用國家領導人補缺方式
梁愛詩在記者會上,先引用國內領導人補缺方式,包括國家主席、國家副主席、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等國家機構等重要職位,每屆任期均為五年,若在任期內職位出缺,繼任人的任期均為原任者任期的餘下部份。
她曾為此諮詢《基本法》前草委許崇德,及曾參與起草《基本法》的內地憲法學權威廉希聖的法律意見,專家意見認為,由於當年人大通過《基本法》時,也是按與內地領導補缺安排的相同原則去理解《基本法》第四十六條中,有關行政長官任期的規定,所以按立法原意,補選產生的特首任期只有兩年。
人大常委會在去年四月二十六日,就《基本法》中有關○七年行政長官選舉及○八年立法會選舉的條文進行釋法。

認定○七年才選第三任
梁愛詩指有關釋法文件中,在解釋中央決定的第一段就寫明「二○○七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她指有關字眼等於人大常委會認定○七年舉行的特首選舉,才是香港的第三任特首選舉,那麼任何在之前舉行的的特首選舉,其性質只會是填補第二任特首出缺後餘下的任期。
司長由此推論,現在舉行的特首選舉選出的特首,其任期只會是餘下的兩年,屬於特首任內空缺補選,並非是全新一屆的第三任特首選舉,任期也不可能是五年。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一直沿用有別於內地法制的普通法,對於有記者質疑港府以內地法律解釋,取代香港普通法解釋,梁愛詩聲稱,以立法原意解釋法例,在普通法地區也有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