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制度的設立,目的是為本港就業人士提供退休保障。按照強積金法例,計劃成員一般於年滿65歲時方可一筆過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有朋友向積少查詢,在甚麼情況下可以提早領取強積金累算權益?申請時又有甚麼地方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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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可以在甚麼情況下,提早領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答:在下列的情況下,法例容許計劃成員在65歲前提早領取累算權益:
.年滿60歲並已退休;
.永久離開香港;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過往12個月沒有供款,戶口結存少於5,000元,並表明日後不再工作;
.身故(強積金歸遺產代理人處理)
問:要提早領取強積金累算權益,有甚麼手續?
答:要在上述情況下提早領取強積金,計劃成員或他的代理人需要向受託人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而在60歲後提早退休、永久離開香港、以及結存少於5,000元,而日後又不再工作等情況下提出有關申請時,法例會要求申請人前往民政事務處諮詢中心辦理宣誓手續,以證明他確實根據法例所容許的特定情況,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問:我知道有人為了提早領取強積金而發假誓,這樣做是否違法?
答:為了一些短期的財政需要,濫用法例所賦予的權利,不惜發假誓訛稱自己符合法定情況,以期提早領取自己的強積金累算權益,這種做法不但短視,更屬違法行為。
強積金是要保障計劃成員的退休生活,以發假誓去提早領取強積金累算權益,最終只會損害到自己的退休保障。再者,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發假誓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2年及罰款,故計劃成員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問:如果我在60歲後提早退休,或因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而提早領取強積金,但其後又重新工作,會否違法?
答:倘若計劃成員在年滿60歲時,以提早退休為理由提取強積金,但在65歲前又因為實際需要再次工作,那麼他便必須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此外,因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而提早領取強積金的人士,如日後找到一份性質不同的工作而重新成為僱員,他亦須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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