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若薇 立法會議員
董建華未完成五年任期便請辭,究竟繼任人的任期應是五年還是餘下的兩年,已爭議了個多星期。昨天「《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的張達明教授在另一份報章談到,他在「《基本法》圖書館」翻查當年「《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所有相關的會議文件,引證《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由原來的「新一屆的行政長官」修訂為「新的行政長官」,純粹是文字上的整理,法律上並無任何實質改變。
香港法律界在這方面的看法可說相當一致,無論是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陳弘毅教授、大律師公會、律師會,甚至一向被視為親中派的本地法律學者,都說是五年。其實,政府過往在這問題上,也一直說行政長官的任期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是五年,證明這問題無可置疑。
可是,內地護法堅稱新特首的任期只是兩年,還說這問題已很清楚,毋須釋法。可笑的是,若真的如此清楚,為何他們還要研究一段時間,遲遲提不出理據來?
另有一些非法律界人士提出,關鍵是兩字之差,《基本法》第五十三條訂明,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根據第四十五條產生新的特首。該論點指「新的特首」並不等同早前《基本法》諮詢稿中所指「新的一屆特首」。
首先,我必須強調,根據普通法原則,一般不會翻查不同草擬文本作比較,更不會徵詢草擬者的意見,去推敲立法原意。法律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條文必須清晰,讓公眾可以從條文字面理解,否則隨着時間變遷,草擬者身故,後人便無法知道法律的意思。不過,就這兩年或五年爭拗,即使翻查記錄,也看不出為何「新的特首」等於只完成剩下任期。
《基本法》起草歷時數年,途中有不少改動,實質的改動都有詳盡的解釋及交代,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便沒有逐一解釋;「新的一屆」改為「新的特首」,並沒有解釋,明顯這不是一個重要的改動。
再細看《基本法》,便會明白為何諮詢文本中「一屆」兩字被刪去,因為這與《基本法》其他部份不相符。附件一(六)提到第一「任」行政長官如何產生,附件一(七)提到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修改辦法;第四十六條則訂明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相反,附件二提到立法會時才有第一屆、第二、三屆等提述。
香港一向尊重法治,行政長官的任期長短,茲事體大,當然要有清晰規律,怎可以因時勢、人選而輕易改動?特區政府在這問題上,以往多次說是五年,突然因政治壓力而噤聲,教我們如何再自欺欺人,說這是一個有法治的地方?
一旦五年變成兩年,會有更多問題。「新」的特首,根據《基本法》可「連任一次」,這表示可最多做二+五年,還是二+五+五年?如何稱呼「新」特首?第二屆半特首?若稱他為第二屆第三「任」特首,那為何他的任期不是五年?
諷刺的是,據報道「新」的特首,只能視為「看守」政府,不應更換行政會議成員或問責官員;若只是做聽命的傀儡,那又何「新」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