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某個行業、某個社會領域出現問題後,不管是政府還是社會輿論,都會立刻本能地想到,強化中央政府負責該行業、該領域的政府部門之管理權力,以監督和約束地方政府──通常地方政府被視為問題之源。
姚中秋 九鼎公共事務研究所(北京)研究員
比如,面對統計數位失真,人們提出,對統計部門實行垂直管理,使其不受地方政府掣肘;面對環境惡化、政府監管不力的局面,人們紛紛呼籲環保部門由中央垂直管理,增大環保部門的監管和處罰權力。
大陸目前土地問題也相當嚴重,科技園區熱、開發區熱、大學城熱,一波一波,圈地運動連綿不斷。面對這情形,去年年底,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李元稱,將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後有知情人透露,國土資源部正在醞釀設立「總督察辦公室」。它可能是一個「副部級單位」,並將在幾個大區設立土地督察辦公室,履行土地督察權。
此舉旨在借助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權力,約束地方政府的圈地行為。不過,有識之士已經指出,這制度必將遭遇地方政府的抵制。因為,目前,出售土地已經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大來源。
實際上,在去年收緊地根、整頓開發區等多項市場治理政策的落實過程中,國土資源部門曾遭遇不少非議和抵制。大陸到處都是工地,住宅、基礎設施、工業開發區,無一不是大手筆。馬路之寬、廣場之大、開發區之多,當屬世界之最。
何以故?因為地方政府可以用最廉價的價格,對城市居民的住宅進行拆遷,及徵用農民的土地。政府從市民、農民手中獲取的土地,除一部份供城市基礎設施使用、真正用於公共利益之外,大部份由地方政府以轉讓或拍賣的方式,出售給商業企業,從中套取巨大差價。這正是地方政府熱衷圈地的根本原因。即使是商業性拆遷或徵地,背後也總有地方政府的權力操縱。
在這一過程中,民眾對土地的權利完全被忽視。當然,民眾對土地的權利,從一開始就是虛弱無力的。不管是憲法和法律,都從來沒有承認過,民眾對土地擁有足以抵抗他人──尤其是政府──侵害的權利。
比如,八二憲法無視獲得公認的契約,取締了私人對土地的所有權,以類似於征服者的口脗規定,城市全部土地屬國家所有。至於農民,儘管有土地集體所有制,但集體究竟如何行使這一權利,法律付之闕如。尤其是,面對地方政府,農村集體沒有一點主張權利、進行抗衡的政治與司法基礎。在很多地方,地方政府一度下令,法院不得受理由於拆遷與徵用引起的糾紛。正因為習慣上佔有並使用土地的市民和農民的權利,得不到任何保障,因而,地方政府可以肆無忌憚地圈佔土地。
若干年來,高層一直被「土地緊缺焦慮症」所困擾;然而,追根溯源,問題還是出在基本的土地產權制度上,而這卻並非地方政府之過。地方政府不過是利用了基本的土地制度上巨大的漏洞而已。
在法治較為健全的國家,基本上沒有城市成片成片大規模拆遷的事情,也不可能有城市近郊農民被徵地而陷入貧困的事情;中央政府似乎也沒有苦思苦想在土地問題上,約束地方政府的辦法,整個社會似乎也並沒有患上土地緊缺焦慮症。原因在於,擁有、佔有、使用土地的個人或企業,對於希望收購他的土地的人,擁有完整的權利,尤其是可以在獨立、公正的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正是這種能夠找到司法救濟的權利,限制了地方政府以轉賣土地牟利的可能性。也正是由於佔有或使用土地者權利是完整的,購買的成本是昂貴的,因此,也就不會有在黃金地段大塊浪費土地的事情發生。兩相比較,在保護土地或者有效率地利用土地問題上,權利比權力更奏效。
在大陸當下體制下,土地私有制當然是個奢望。不過,在國家所有權之下,讓民眾擁有足以抗衡他人──尤其是政府──侵害之權利,卻也並非不可能。惜乎學者未在這方面下工夫。
當然,這首先要求將所謂「國家所有權」,視為一種「法律上的擬制」(legalfiction),一如英憲上之王權或普通法視角下之「主權」。否則,若政府像現在這樣,將國有所有權視為實有其事,則中央政府雖強化自上而下之監督權,亦斷難避免地方政府在土地問題上的專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