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br>書面合約應早訂好

打工仔與老闆
書面合約應早訂好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此熱線會由「1823政府熱線」職員接聽。

老謝:亞陳,呢排見你請人,係唔係想開多幾間舖呀?
亞陳:我都想呀。之不過係因為有個夥計,月底開始放成三個幾月嘅產假同年假,加上呢排生意好咗啲,人手唔係好夠,所以要請番多個人做半年幫吓手啫。話時話,今朝見咗一位都幾好。
老謝:咁你簽合約未?
亞陳:唔使啩!我請佢做幾個月,做乜要咁麻煩喎?況且,我哋呢啲生意仔,人手又唔多,唔使嘅。

簽約可保障雙方
老謝:咁又唔係咁講。雖然《僱傭條例》話,僱傭合約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方式訂立,但係簽合約對大家都有保障,萬一有拗撬,好過口講無憑,重有傷和氣!
亞陳:做乜你咁勞氣呀?
老謝:話你知啦,我以前都係以為公司細,所以就貪方便,冇同啲僱員簽合約,連啲人工同假期紀錄都冇做好。點知上幾個月,有個短期合約嘅員工完咗合約走嘅時候,話我計少咗津貼同假期畀佢,最後咪去咗勞工處囉。
亞陳:咁我應該點樣做呀?
老謝:你快啲去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嘅分區辦事處,攞本『使用書面合約及備存工資和僱傭紀錄』小冊子嚟用啦。又或者你直接上勞工處嘅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 ,下載啲合約同僱傭紀錄樣本啦。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的相關條文,對於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為依據,如有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據。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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