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撿新聞材料例被質疑過時

警撿新聞材料例被質疑過時

【本報訊】在立法會一個檢討有關搜查及撿取新聞材料條文的小組會議上,警方表示,警隊內部就撿取新聞材料上訂有指引,過去警方曾嘗試向法庭申請,要求一份雜誌自行交出所需的新聞材料,但遭該雜誌拒絕,令警方最終放棄申請。有議員關注有關搜查及撿取新聞材料的法例早於十年前制訂,能否適應瞬息萬變的新聞傳播業。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就檢討現行有關搜查及撿取新聞材料條文的小組昨舉行會議,議員余若薇質疑,執法機關經常以嚴重損害調查為理由,要求法庭批出搜查令,准許當局直接搜查新聞機構及撿取新聞材料,而不會考慮先向法庭申請交出令,要求新聞機構自行交出所需的新聞材料,令有關條文對執法機關的規限形同虛設。

曾要求雜誌交材料
警方總警司(刑事總部)黃栢年表示,警方內部就有關搜查及撿取新聞材料制訂指引,他更披露,警方於二○○一年曾去信某雜誌,要求交出一些新聞材料,但該雜誌並無理會,「我哋就向法庭申請交出令,但本雜誌並無上庭,法庭就落指令要求解釋,本雜誌先至話負責嘅記者已經離職,唔能夠提供有關資料,咁我哋惟有放棄申請。」
該小組主席涂謹申指出,新聞傳播科技日新月異,他關注有關條文在十年前制訂,能否適應有關轉變。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亦表示,針對廉政公署於去年大規模搜查多間報館事件所引起的法律爭拗,反映有關條文存有灰色地方,但當局仍不肯作出修改,她要求當局書面提交有關法理依據,以便立法會跟進。
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吳靜靜於會議上答應研究該小組的建議,稍後以書面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