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最近發現,多宗涉及貨櫃車的嚴重交通意外,肇事車輛都是使用「光頭胎」,經調查後,警方懷疑有不良貨櫃車司機駕車到落馬洲邊境附近的車房,將全車二十多個車胎換上新胎,然後過境到內地將剛換的新車胎拆下轉售,再換回全車「光頭胎」返港,每日來回多次可牟利數千元之多。 記者:陳天華
新界北總區交通部特遣隊主管趙明賢總督察指出,一輛孖軸的貨櫃車拖頭有十個車轆,拖架有十二個車轆,加上兩個後備車胎,便有二十四個車胎;即使是一輛單軸貨櫃車亦有二十一個車胎。現時一個貨櫃車新車胎在港約售一千一百元至一千三百元,在內地零售價則一千五百元至一千八百元。
趙明賢相信這類「走私」新車胎活動是有集團性的,警方正調查除涉案司機外,是否有車胎舖或車房涉及其中。據警方調查所得,發現有不良貨櫃車司機駕駛拖頭連拖架到落馬洲管制站前的車房換掉全車車胎,然後如常過關,並在內地與收購新車胎的集團接洽,將全車的新車胎拆下出售,集團會每個新車胎給司機一百元的利潤,這些司機以此方法「走私」新車胎,每日可走三至四轉,賺取數千元之多。
趙明賢表示,這種行為對司機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都十分危險和不負責任,警方為打擊「光頭胎」貨櫃車,昨日在落馬洲管制站一帶採取代號為「轟雷行動」取締,由警署警長陳鏡榮率隊,先後截查四輛目標貨櫃車,結果發現其中三車有問題車胎,經調查後,其中一車司機涉嫌「駕駛車輛安置不妥善」,但須再作進一步驗車;另兩車司機則連貨櫃車一併被扣查,涉嫌「駕駛危險車輛」,稍後可能會被檢控。
趙明賢又稱,去年九月,警方曾以「光頭胎」法例檢控一名貨櫃車司機,法庭其後判處該司機即時入獄。
根據現行道路安全條例,任何車輛的車胎胎紋至少要有一毫米深,並不能有超過二十五毫米長的破損,否則便屬「光頭胎」,違例車主會遭警方檢控,最高罰款一萬元及入獄六個月。
另外,根據熟悉汽車人士稱,由於車胎經過長時間耗損,會出現老化及膠質硬化,貼地性能變差,私家車車胎行駛四萬公里便需更換,而貨車車胎行駛二萬公里便需更換,為取得行車時的平衡,最好是前後胎一同換掉,或最低限度將同一軸的兩條車胎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