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信泰富(267)昨日宣布,同意向利港一及二期電廠4名中方合資股東,支付合共4.7億元現金,作為更改兩電廠的合資期限條款的補償費用,倘更改獲批准,中信泰富毋須在兩電廠合營期滿15及20年時,將所持56.31%股權無償交付予中方合資股東,中信泰富一方面可將兩電廠的每年折舊支出降低,同時可於原合營期屆滿後繼續收取來自電廠的收益。
利港電廠一及二期各兩台350兆瓦發電機組,分別於93年及98年投入營運,按合營合約規定,中信泰富需在兩電廠開始發電的15及20年後,無償將所持股權交予中方股東國投電力公司、新力能源開發有限公司、江蘇省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及無錫市地方電力。
03及04年度兩電廠純利為4.96億及5.25億元,截至去年底,兩期電廠未經審核資產淨值約15.74億元。中信泰富稱,補償費用乃根據電廠的歷年利潤、未來盈利能力及去年底的資產淨值釐定,資金來自內部資源。更改條款為長期合資後,電廠會繼續按股東出資比例分派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