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合約員工有薪產假

爭取合約員工有薪產假

【本報訊】有工會指不少在職婦女,懷孕後都受到僱主剝削,逃避給予僱員有薪產假的責任。鑑於法例對短期合約僱員沒有足夠保障,約十名街坊工友服務處文職、倉務及推銷從業員工會的代表,昨到位於中區的海港政府大樓勞工處總部請願,要求政府修改《傭僱條例》,讓長期受聘於同一機構的合約員工也可享受有薪產假。
根據現時的法例,僱員要受僱滿四十周,才可享有為期十周(俗稱前四後六)的有薪產假,受僱滿四周可享十周的無薪產假。不過,現時不少僱主都以短期合約聘請員工,變相削減僱員放有薪產假的福利。
工會會員Angela以合約形式,在同一機構服務逾一年半,她於○二年四月懷孕,但合約在同年八月屆滿後,卻不獲僱主續約。Angela認為,僱主因不想給她放的產假而不與她續約,她於是透過勞資審裁處追討賠償,但最終被判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