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離婚父母共同責任制

倡離婚父母共同責任制

【本報訊】香港夫婦離婚率偏高,撫養子女的問題往往引起離婚夫婦劇烈爭拗,影響子女成長。法律改革委員會昨發表《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提出七十二項建議,包括引入「共同父母責任」概念,日後離婚夫婦即使其中一方得到撫養權,在決定孩子是否更改姓氏、移民等問題上,也要事先得到另一方同意。有律師和社工認為建議對兒童有利,但擔心會引起更多法律爭拗。

大事情須雙方同意
法改會監護權和管養權小組委員會主席劉健儀昨表示,現時離婚夫婦其中一方對子女擁有撫養權,另一方只得探視權,會令沒有撫養權的一方與孩子的聯繫日趨薄弱,她認為新建議既可令父母雙方都「唔覺得好似冇咗個細路」,子女的重大決定得到父母參與,也會令孩子感覺上「冇咁似單親。」

法改會建議離婚夫婦如要為子女更改姓氏、帶孩子離港逾一個月或遷離香港前,需先得到另一方同意,子女接受大手術、轉校前也先要通知對方。明愛向晴軒督導主任郭志英認為,建議有助阻止已取得撫養權的父或母帶着小孩一走了之,但她也擔心會產生更多爭拗,「大家咁有默契,當初就唔使離婚啦。」
失婚爸爸許先生表示,離婚後常就十歲女兒的就學、管教問題與前妻爭拗,前妻會以取得女兒撫養權而忽略他的意見。他認為法改會的建議有助提高只得探視權的離婚父或母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