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縮短任期等同不按本子辦事 - 盧峯

蘋論:縮短任期等同不按本子辦事 - 盧峯

有關特首董建華先生去留的消息不但愈說愈多,而且愈說愈荒謬、愈說愈離譜。董先生明明精神抖擻、生活如常的在履行職務、在出席大大小小的會議及會面,偏偏卻有愈來愈多的政界人士包括董先生的朋友指他健康有問題、指他很容易疲倦、指他可能出現心身病(PsychosomaticDisease)的症狀,很容易垮下來。這些人大概以為,他們的說法可以為董先生營造一種「因健康理由而辭職」的聲勢,讓董先生可以體面的下台,然而誰都看得到董先生今次若真的提前離職也絕不是體面下台或功成身退,而是被勸退、被逼退的。像這樣的說話、像這樣的小動作不是可笑得很嗎?
指董先生可能因健康問題而離職的說法固然可笑,那些指代替董先生任新特首的人任期只有兩年的說法同樣荒謬得很。
翻遍整部《基本法》的一百六十條條文及三個附件,有關特首任期的說法只有一個,就是五年,並可以連任一次,當中並沒有任何條文容許半屆特首或延續上屆特首任期的做法。也就是說,不管是因為上任特首被彈劾或自動離職而需要選出新特首,只要這位新特首是按《基本法》規定的選舉方式選出、只要這位新特首是按確當程序選出(dutyelected),他們任期都是完完整整的五年,不能有任何折扣,否則便是違反《基本法》。

偏偏那些甚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至北京負責香港事務的官員唐家璇先生卻紛紛說董先生一旦離職,接任人只能完成他剩下的兩年任期。難道他們已知道接任的特首並非按確當程序選出,所以只能享有半屆任期嗎?難道他們已知道接任的特首是欽點產生的,所以不配享有完整的五年任期?又或是他們根本視《基本法》的規定如無物?
正如我們在較早前強調,特首是香港政治體制中最重要的職位,也是落實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象徵;有關特首職位的規定包括去留、任期、選舉方式都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不能因一時的政治需要而扭曲,更不能為了讓某人出任特首而為他度身訂做條件。
現在《基本法》明明規定按確當程序選出的特首的任期是五年的,若果北京政府為了一時的政治需要、一時的政治利益交換而把接任特首的任期縮短至○七年六月三十日,只會令接替董建華任新特首的人處於名不正、言不順的尷尬局面、只會令特首職位的權威性大大削弱、只會令公眾及國際社會感到中央政府隨意扭曲《基本法》,不按本子辦事。我們認為,這樣的做法對香港、對一國兩制所造成的損害都是難以估計、難以彌補的。
(圖)董建華昨日精神奕奕返回政府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