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華一旦辭職,繼任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應是兩年還是五年,其實是政治上的爭拗而不是法律上有甚麼疑問。《基本法》一點也不含糊,任何情況下選出的行政長官都是任期五年,不是完成上一屆特首的剩餘任期。
剛逝世的北京大學法律教授肖蔚雲講述《基本法》的權威著作裏透露,行政長官的任期長短及安排,在起草時參考了港英政府的做法,就是約五年一任,港督不在香港時,由布政司署理;未任滿就因辭職或病故而出缺,也是由布政司署理,直至有新的港督。肖蔚雲沒說明(因為不用說),新的港督仍是任期五年,豈會只是完成上一任港督的剩餘任期?(嚴格來說,港督沒有明確任期,是"DuringHerMajesty'spleasure"──隨女皇高興;五年任期是長久以來的默契。)
是有實例的。中英談判期間的港督尤德爵士,一九八二年五月上任,但不幸在八六年十二月猝然病逝。英政府一番研究,結果委任了衞奕信;他在八七年四月上任,兩任港督之間的四個月光景,就是由當時的布政司鍾逸傑署理港督職務。衞奕信上任後據說令英商不滿,沒有得到連任,五年任滿,九二年七月就由末代港督彭定康接替了。
其實勞師動眾選舉、任命一位行政長官,卻只任職兩年甚至更短時間,是既不實際而又不符慣例的。美國制度,總統中途出缺(例如甘迺迪遇弒、尼克遜被彈劾下台),是由副總統補上,完成總統任期,並不是另選一位新總統。國際憲法專家佳日思教授告訴我們,美國制度是少數的例外,一般制度都是另選新的首長,當選後任期是正常而不是剩餘的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