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特首」不同「新任特首」<br>京學者談任期被批「夾硬嚟」

「新的特首」不同「新任特首」
京學者談任期被批「夾硬嚟」

【本報訊】各界的關注點仍然集中在將會提早產生的第三屆特首的任期,有北京學者指,按《基本法》的條文及追溯其立法原意,「新的」特首並不是新一屆特首,故特首接任人的任期不一定是五年。45條關注組立法會議員湯家驊批評,如此解釋是「夾硬嚟」。
雖然《基本法》四十六條規定,行政長官任期為五年,但國務院港澳研究所高級研究員饒戈平昨日在北京接受訪問時表示,據他向許崇德等多位原《基本法》草委了解,起草《基本法》五十三條時草稿中的字眼,原本是規定特首缺位時,要在六個月內依《基本法》四十五條產生「新任」行政長官,但草擬正式條文時改為「新的」行政長官。

吳邦國:釋法要問喬曉陽
饒戈平指一字之差,明確地顯示了立法原意,即在特定的環境下產生的特首,並不是新一屆行政長官,而只是新產生的行政長官,即使外界有不同理解,也要按《基本法》辦事,因此接任人的任期不一定是五年,可以是上任特首餘下任期,例如兩年,沒有需要由人大常委釋法。
湯家驊批評上述解釋「夾硬嚟」,若立法原意真是如此,何不簡單地在條文中寫清楚。他又擔心中央由始至終都想提早選出任期五年的第三屆特首,以窒息民主派爭取○七、○八普選的訴求,但以兩年任期先行放煙幕、「做場戲」。
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昨日出席港區人大小組會議,並沒有回應有關董建華是否辭職及下屆特首的任期等問題,被問及應否以人大釋法釐清下屆特首任期時,他笑着叫記者問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
另外,選管會主席胡國興表示,若有需要補選特首,勉強有足夠時間按本港選舉法例要求,在一百二十天內進行選舉,而八百人選委會目前有三十三個空缺,也有足夠時間先進行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