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伯的辭職已成定局,現在爭議焦點是在半年內選出的新行政長官,任期是兩年還是五年,也就是應續完第二屆,還是當成是新的一屆。政協委員黃英豪上周五在北京透露,政協常委們「晚晚在北京開會,就是爭論繼任者任期的長短」。
這是法律問題還是政治問題?香港是法治社會,中央領導人也一再強調特區政府要依法治港。因此,應首先依從法律。
法律界人士幾乎眾口一詞認為應是五年。理由是《基本法》第四十六條已有規定,依第四十五條選出的行政長官任期是五年,可連任一次。《基本法》第五十三條就規定,特首出缺時,應在六個月內依照第四十五條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講的是「新的行政長官」,不是填補的行政長官,因此任期應照第四十六條規定為五年。《基本去》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應是五年,身兼政協委員的資深大律師馮華健認為是五年,身為人大代表的法律界人士溫嘉旋認為是五年。只有一向盯着中央意向做人處事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採取模棱兩可的態度。
主張兩年的人士,提出的理據一是《基本法》所定是新一屆的特首任期,沒有定出一屆任期未滿而選出續任者的任期,在這方面有模糊地帶;二是中國內地與國際慣例都是由續任者完成未完的任期,而不是開始一個新任期;三是香港立法會的補選議席,也只是完成未完的任期,而不是跨越兩屆的四年任期。
然而,首先,議會的議席與行政首長不同,議員人數眾多,個別議員須與其他議員一併跟從議會的每一屆來進退,但行政首長通常是選出來就應是新的一任。其次,中國內地與國際慣例,續任的行政首長是沒有通過選舉而是通過順位產生的,順位產生的首長不用說只會完成前任未完的任期。但《基本法》所定,在行政長官出缺時,是由政務司司長署理行政長官,半年內按第四十五條產生新的行政長官。按四十五條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自然應按第四十六條,任期為五年。
香港政界與商界對二五之爭,則從政治角度來考慮。因為爭的不是二與五這三年的差別,而是二與十的差別。如果是兩年,那就意味不是新的行政長官,而是延續未完任期的行政長官,那麼行政會議成員、問責官員等等都以不變為原則。照原樣維持一年多以後,現在覬覦特首之位者,就仍有機會角逐。但如果是有五年任期的新的行政長官,那麼新特首必定是重組行政會議和各問責官員,由新特首的班子來運作。按照○二年董伯連任的經驗,新特首掌握所有政治資源,無人會與他角逐,應仍可連任一次,故是一任十年。現在有意要角逐的人士,十年後還有甚麼機會?
民建聯的曾鈺成與自由黨的田北俊都力主兩年。黃英豪更說:贊成兩年者,是不喜歡「D君」(指曾蔭權),及支持前黨友唐英年的自由黨。
曾與唐的背後都各有商界支持者,他們中許多人都列名人大、政協,在中央也各有人脈,因此近日都在北京角力,投入二五之爭。代表傳統左派的民建聯,也擔心「港英遺臣」上台,會使他們失去政治優勢,故也在北京發功。
這是「一國兩制」下的一場政治混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