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與創作自由的融合

信仰與創作自由的融合

佳日思(YashGhai)香港大學包玉剛公法學講座教授

最近,影視及娛樂事務處邀請一些本港錫克教徒及印度裔居民,出席一齣華語賀歲片《喜馬拉亞星》的試映會,以協助決定是否批准影片上映。電影預告較早前播出後,有人認為有輕蔑意味,或會令錫克教徒感覺受辱。《電影檢查條例》規定,影視處審批一部電影,須考慮包括以下因素:「影片是否提及某一類公眾人士的膚色、種族、宗教信仰、民族來源、原屬國籍,而以此污蔑或侮辱該類人士」。顯然,基於印裔居民認為該片沒有輕蔑意味,影視處遂批准其上映。
出席試映會的印裔人士,讚揚影視處先徵詢他們的意見,對於防範潛在的種族和民族歧視,表現出高度敏感。他們又認為,這次諮詢表現出香港社會邁向成熟,理解和包容種族差異。香港正準備就種族歧視立法之際,影視處能體察少數族裔的意見,嚴守其法定職責,着實令人欣慰。
然而,事情並非就此完結。我們可以提出下列問題:若那些印裔人士認為《喜馬拉亞星》不該上映,那又如何?應根據甚麼準則,判斷一部電影污蔑或侮辱某民族以至某性別(條例也列明此因素)?幽默和嘲弄的界線怎樣劃分?參加試映會的人是怎樣挑選的?他們是以民族代表的身份,抑或純粹是作為理性睿智的公民,而作出合理判斷?若他們感覺受辱,促使影視處禁止影片公映,又是否合理?《電影檢查條例》列出的準則,跟《基本法》保障的表達和創作自由是否相容?
某宗教或種族的人士,質疑一件文藝作品(例如書籍、舞台劇或展覽)污蔑、歪曲其信仰或文化,而作出強烈抗議,這類情況並不罕見。小說家魯斯廸的《撒旦的詩篇》,當年鬧出巨大風波,大家仍印象深刻。十多年前,香港曾展出一座以米高安哲羅「大衞」為藍本的裸體雕塑;曾有人企圖阻止該塑像展出。英國一位錫克女教徒最近編了一齣舞台劇,其中一幕講述錫克寺內發生強姦謀殺案。結果一批錫克教徒衝擊劇院,該劇被迫停演。這些事件顯示,創作和評論的自由,有時會使一些人感覺遭冒犯,兩者時有衝突。

我們是否有權不被輕蔑,甚或有權不受言語冒犯?當然,法律在某程度上保障個人有權不受誹謗,但該法例只適用於清晰界定的有限範圍,且關注點是個人聲譽而非侮辱。然而,單單為了保護某些人的敏感情緒而限制表達自由,理據似乎並不充份。言論自由對於社會和公共政策的制訂至為重要,為此,我們應容忍某程度的誤解及冒犯。畢竟,我們隨時有權反駁錯誤的陳述。假如有關言論煽動仇恨而損害公眾秩序,或須另作處理,但即便如此仍須謹慎從事。
此外,選出哪些人評審某些物品是否不能展出,必須非常謹慎。每個社會都有一些個人以至組織,聲稱是社會道德、信仰或甚至品味的守護者。他們懷疑新觀念,視任何創新的意念為破壞傳統。上文的英國錫克教徒正以此指摘那齣舞台劇。他們是否有權限制其他人的權利和觀賞自由?
我並非倡議某種絕對權利。社會上每人都應秉持理性,即使表達一己不尋常意見,也不能因此隨意冒犯別人。種族或宗教壁壘分明的社會,尤應注意這點。但另方面,那些認為某作品歪曲其宗教或文化的人,應跟「異議者」深入溝通,或嘗試以其他方式表達憤怒,澄清誤解,而不是尋求禁制。
英國錫克教徒抗議舞台劇公演期間,「種族平等委員會」的立論可謂公允持平:「我們認為,社會人士有權就某件他們認為有冒犯意味的藝術品或戲劇作出抗議。這次事件中,我們完全明白這齣舞台劇可能使部份錫克教人士感覺受辱。可是,若要求作者或劇作家修改其作品或禁止其演出,那是不能接受的。作者本人也是錫克教徒,她想說一個故事。她的故事有權讓人知道,任何自願買票進場的觀眾,也應該有自行判斷的自由……我們明白,部份錫克教人士憂慮,觀眾因為此劇而對該宗教有負面感覺。我們促請錫克教領袖和藝術界能夠各盡其力,為英國錫克教徒刻畫出更全面的圖像。」
香港社會正日漸認識不同族裔的民族特色和差異,應謹記這點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