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國泰航空公司於九九年單方面更改艙務員的薪酬架構,沒讓艙務員跳升一個薪級點,國泰空中服務員工會不滿資方決定,透過三名艙務員,興訟指資方毀約,昨日在高等法院獲判勝訴,預料資方須向三千四百名現職及七百名已離職艙務員,退還三億五千萬元。 記者:梁偉強
國泰空中服務員工會主席關笑華對判決感到興奮。「今次案件可以令所有僱主尊重合約精神,亦都令打工仔知道,工會及團結力量的重要,唯一遺憾是要透過法律解決。」關笑華表示,將與律師商討,如何替艙務員追討欠薪。
國泰航空發言人表示尊重法庭裁決,上訴與否,要跟律師研究判詞,又指目前仍未清楚案件是否影響整體艙務員。
本案原告國泰高級艙務員EsperanzaLajom、前艙務員VictoriaCalleja及艙務員DevBiaspal,分別以八六年、九三年及九五年修訂的國泰僱傭合約受聘,而受影響的艙務員,均在九六年九月前入職。
根據法官芮安牟判詞,由於國泰與原告簽訂僱傭合約時,均附上增薪表,列明薪酬如何逐年遞增,故原告應可每年自動跳升增薪點。
「如果僱傭合約附上增薪表,不是承諾每年至少按表內薪酬付款,沒有約束力,增薪表有何用?」法官質疑。
鑑於僱傭合約附有增薪表,法官認為國泰無權單方面減薪及停止跳升增薪點,除非得到原告同意,又舉例指年資少於五年的艙務員,放產假不獲跳升一級,顯示自動升級實是合約權利,故裁定國泰毀約,意味原告有權逐年自動跳升一級,國泰減薪的權力亦受削減。
此外,法官指若今次解釋合約錯誤,基於國泰過往與艙務員及工會的交涉,均顯示艙務員有權自動跳級,是正常不過之事,而國泰反口便屬不公平,因此判三名原告勝訴,但此項不適用於其他艙務員。
國泰鑑於受到亞洲金融風暴打擊,在九八年底與工會磋商,向艙務員提出增加工時或自願退休等方案,亦停止了九九年一月跳升一個薪級點,同年三名原告興訟追究。而自○二年起,艙務員的薪酬增幅,只有百分之一點五至二點五,與艙務員應得的百分之三點五有距離,三名原告再於○三年興訟,指薪酬增幅低於合約增幅。
案件編號:HCA6733/99&HCA337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