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官任期不能長於特首

問責官任期不能長於特首

【本報訊】特首董建華於○二年第二屆任期開始時引入主要官員問責制,由他提名報請中央任命的三名司長及十一名局長,按規定任期不能長於特首,即他們須與董建華共同進退。但董一旦下台,其班子是否須總辭、總辭後出現權力真空,須否委任看守政府、是否有應變措施等問題,當局昨日未能提供明確答案。

反映問責制存漏洞
若董建華辭職,十四名問責官員是否須總辭同時下台,政制事務局發言人昨日沒有回應,只提供資料稱,問責官員的任期不超逾委任他們的特首任期,而在特首報請中央免除他們職務後,他們可被即時終止合約離開政府。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稱,由於當年討論問責制時,沒想到會出現特首辭職情況,故其班子是否須總辭、總辭後出現權力真空、須否委任看守政府等問題,均沒有應變措施,他說現時情況,問責制的確存在漏洞,希望港府可盡快公布應變措施。
問責官員離開政府後,若重投商界可能惹起利益輸送疑慮,根據《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主要官員離職後一年內從事商業工作,須獲由特首委任的委員會審批,同時不能涉任何針對政府的訴訟、談判及參與游說政府活動。至於特首離任後工作限制及申報利益制度,雖然立法會議員多番要求當局交代,但至今未有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