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學者指出,離婚過程處理不善,是導致家庭暴力的一個重要因素。但對簿公堂,無可避免會令裂痕加深,官司越打越激烈,雙方都寸步不讓,代表律師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往往會被捲入漩渦,結果寧願玉石俱焚,也不肯讓對方如意,而法庭的裁決,無論關乎資產或子女,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平息風波,反而造成新的導火線。
因此,近年的想法就建議盡量以調解服務代替訴訟。二○○○年,家事法庭進行了為期三年的試驗計劃,向提出離婚申請的夫婦推介改以調解服務處理問題。結果證明十分成功,有八成個案的當事人對服務感到滿意,達成協議的有六成五,而另有二成達成局部協議。由於目前法援不包括調解,所以當局在三月中開始,會展開另一輪試驗,向一百二十宗申請法援辦理離婚的申請人提供資助進行調解。如果這項試驗成功,將來就會修改法例,讓法援適用於家事調解服務。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日前討論這個建議時,議員的反應在支持中不無保留。一個關注是計劃是否能做到真正自願;若法援署過度強調這項服務,可能會令申請人誤會若不答應接受調解就會影響申請遭受拒絕,而自願一旦變為強制,就既不符合原來精神,亦違反申請人訴諸法庭的權利;另一個關注剛相反,就是擔心若署方推介得不夠積極,而律師又為了自己的利益不鼓勵當事人考慮調解,結果市民就沒法充份認識調解服務的優點,導致計劃失敗。究竟當局能否取得平衡,就要看下回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