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中央圖書館83書不還<br>涉虛報失書男子被控

借中央圖書館83書不還
涉虛報失書男子被控

【本報訊】喜愛閱讀中國歷史書的無業男子,涉嫌在中央圖書館借書後三日,便向圖書館管理員報稱遺失書籍,堅持賠償書價及附加費,令館方起疑報警處理,警方在他家中起出八十三本已報失書籍,該名男子被控兩項濫用圖書館條例,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審訊。 記者:蔡曉楓

三十八歲被告楊耿郁,被控於去年五月三日及二十五日,作出虛假報告,向兩名康文署職員表示失去合共八本從圖書館借來的圖書館素材。
中央圖書館助理員曾燦燕昨供稱,去年五月二十五日,被告向她報失三本圖書,她翻查電腦紀錄,發現該三本書為《中國1968:上山下鄉》、《民國三教九流》、《可汗的孩子們》。

失書屬絕版或報警
由於被告三日前才借閱,於是勸喻他找尋多一會才報失,但被告堅持賠錢,書價與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費,被告須繳付七十五元一角,她認為事有蹊蹺,將事件報告上司及館長。
案發時任職中央圖書館館長(流通組)的高春桂表示,當她發現被告曾有八十三次報失賠償圖書的紀錄,遂向他詢問有何問題,被告表示「我照足條例賠償畀你啦,有乜問題呀!」高向他解釋每本圖書均十分珍貴,着他以後小心處理,但被告又指「唔得咩,你哋sue(控告)我啦!」他取走一份圖書館條例便離開圖書館。
高春桂續稱,若市民報失書籍及賠償後,發現尋回失書,應將失書歸還圖書館,加上市民報失時填寫的表格亦表明不可虛報,但若失書屬絕版書,館方會考慮報警處理,至於失書的賠償會撥交庫房,由編採組再作補購。被告盤問她時指出,既然他已付賠償,應享有權利,高解釋這不是擁有權的問題,而是虛報問題。

定罪可判罰款監禁
被告涉違反的圖書館規例第27(6)條指出,任何人如向署長或康文署人員作出報告,指出自圖書館借取或取去的圖書館藏件,或取得在圖書館內使用的圖書館藏件已遺失,而該人明知該項報告是虛假的,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一級罰款及監禁一個月。
案件編號:ESCC4791/2004

案發時身為中央圖書館館長(流通組)的高春桂,翻查紀錄始知被告曾八十三次報失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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