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特首於以下三個情況下必須辭職,分別為因病無力履行職務;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後的立法會通過原案後特首仍拒絕簽署。 最後一種情況為,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者重大的議案,重選後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