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空缺半年內須重選

特首空缺半年內須重選

《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若特首職位出現空缺時,要在六個月內依《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缺位期間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及律政司司長依次序臨時代理特首職務。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則列明,第一、二屆特首產生方式須依據附件一的條文規定,由八百人選舉委員會選出。但《基本法》只提到○七年特首選舉方式可以改變,沒有說明第三屆特首提早在○七年以前選舉的方法。
不過,港府官員曾徵詢過法律意見,認為屆時選舉只有跟從第二屆選舉方法,即由原有八百人選舉委員會投票產生,任期同樣是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