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華人世界對台灣的民主發展高度關注,但是關注的焦點總是激烈的政爭和聳動的選舉,靜水流深的事情卻很少人看見,譬如在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台灣所通過的「廣電三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政府、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民營廣電事業。政府、政黨、黨務人員、甚至公職人員都不得擔任廣電媒體董監事等職務。政府、政黨捐贈成立的財團法人和受託人同樣不得投資廣電事業。黨務、政務和民意代表的二等血親、直系親屬若是投資廣播、電視事業,在同一家媒體的持股不得超過總股數的百分之一。更重要的是,廣播電視的主管機關將脫離政府,不再由新聞局主管,而由地位獨立超然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負責。委員會成員由各政黨依比例派代表組成。
也就是說,黨、政、軍,徹底退出媒體。
這個法案的通過,非常尖銳地凸顯了台灣和中國大陸在二十一世紀之初,核心價值的最重大的差異。
中國有兩千三百多家報紙,八千七百種雜誌,無數的廣播電台,但是至今沒有「新聞法」,只有頭痛醫頭、腳痛治腳的種種「規定」和「通知」,譬如一九九零年的「報紙管理暫行規定」,界定了報紙的管理權力級別。一九九五年的「報紙品質管制標準」,不合所謂「品質管制」標準的,可以撤銷登記。二零零一年,新聞出版署發出文件要求「審讀」工作「制度化」。所謂「審讀」,就是文字的檢查。
林林總總的「規定」其實都屬於一個性質:管控媒體。而維護媒體權利、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保障新聞工作者的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的規定,一條也沒有——當然,除了「憲法」三十五條,明訂公民有言論和出版的自由。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是僅供參考的。
管理新聞法律位階最高的是一個位階很低的「條例」,一九九七年通過的「出版管理條例」,規定只有國家機關,以及同屬於國家權力體系的機構,譬如工會、共青團、婦聯、黨報集團等等,才有辦報的權利。也就是說,媒體,屬於國家權力。《解放日報》的社論更一點兒也不遮掩地說:「我們的媒體,是『社會公器』麼?不是的。我們的媒體,是黨、政府和人民的喉舌。」
還有比這更突兀的當代對比嗎?台灣在二零零五年正式立法,規定黨、政、軍退出媒體,而二零零五年的中國,媒體繼續為黨、政、軍服務。不同的是,從前只是作為,現在經由「現代化」的驅使,作為寫成法律條文,有了「法治」國家的外貌。
如果廣電三法代表台灣民主又往前進了一步,那麼台灣的媒體是不是令人「額手稱慶」呢?很多人會苦笑。民主進程像烏龜爬樹,上兩步要倒退一步半。黨、政、軍退出媒體嗎?「置入性行銷」卻從後門進入媒體。台灣的政府,根據不正式的估計,每年大約花五億港幣在媒體宣傳上。「置入性」的意思是,政府想要「行銷」的訊息,不只以廣告的方式光明播出,還可以偷偷被寫進戲裡,讓你不知不覺;還可以被當作「新聞」播出,而你以為是公正報導。政府用納稅人的錢,購買了新聞媒體。掌權執政者,更以這樣的手段,為自己取得曝光率、知名度,把國家的公資源累積成私人或私黨的政治成本。政府,已經成為媒體的最大「客戶」。
台灣和中國的民主進程,不在一個平台上。但是,站在台灣的高平台上,你也無法放鬆,更不覺自豪——民主的陷阱,何其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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