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二十二歲廣告設計員與大學生女友分手後,以當年未經女方同意攝錄下來的交歡片段,要脅她再度春宵,否則便在其學校及互聯網上發放有關片段。該男子早前被裁定一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名成立,法官指被告行為卑劣,為反映事件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及發揮阻嚇作用,判入獄兩年半。
法官源麗華昨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毫無悔意,在事後亦只關心與現任女友的關係,沒有理會事件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被告濫用未經女方同意攝錄下來的親密片段,要脅事主與他再度發生性行為的做法非常卑劣,為顯示事件的嚴重性及對女方所帶來的傷害,法官以三年監禁為判刑起點,由於被告從沒有犯罪紀錄,故獲減刑至兩年半。
代表大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由審訊開始時已承認有關錄影帶是在未經事主同意下攝錄,故免卻在審訊時要公開播放有關影帶而對事主造成尷尬,不過,此說法未獲法官同意,法官更指辯方在審訊第三天才決定同意該點及不用播放影帶,其間令事主因擔心影帶須公開播放而感焦慮。代表大律師最後承認可能與控方在溝通上出現問題才引致事件,法官更在判詞中代辯方律師向事主,就當中所造成的擔憂道歉。
案發去年七月二十二日,被告於○○年透過ICQ認識女事主及開始交往,兩年後分手。被告其後以之前所偷拍二人交歡的錄影帶威脅事主與他發生性行為,事主就範後跟友人商量,最後決定報警。
案件編號:DCCC106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