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br>僱員疏忽受傷 僱主需補償

打工仔與老闆:
僱員疏忽受傷 僱主需補償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此熱線會由「1823政府熱線」職員接聽。

陳先生任職文員,他於辦公時間在公司茶水間斟水時不慎被滾水燙傷手部。茶水間的水壺上已張貼「小心滾水」的警告標語。
問:陳先生的情況可否被視作工傷?僱主可否因他自己不小心或忽視警告標語而不負起工傷補償責任?
答: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該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遭遇意外,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該意外會被視為因工引致。受僱工作期間一般是指僱員在工作時間內及工作地點,從事僱主委派的工作。

工傷需「合情合理」
一般而言,受僱工作期間的活動包括僱員可進行的合理事情。由於陳先生受僱工作期間,在僱主容許使用的地方進行合理事情而受傷,因此陳先生的意外可被視為工傷意外。
問:陳先生受傷後獲註冊西醫簽發2星期的病假,他如何辦理工傷補償手續?
答:勞工處在接獲僱主呈報陳先生的工傷意外通知書後,會向陳先生發出「工傷銷假通知書」。陳先生須於工傷病假結束後兩星期內(如工傷病假超過一個月,則於工傷一個月後),往勞工處職業醫學組辦理登記工傷病假及銷假手續。
倘陳先生的工傷事故可能導致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職業醫學組會在陳先生傷勢穩定後轉介他接受「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的評估(即判傷)。
對《僱員補償條例》的詮釋,應以該條例的原文為依據。
資料來源:勞工處僱員補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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