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金莎朱古力被指藏有一顆牙齒,香港代理商遭食物及環境衞生署票控一案,裁判官昨裁決時指出,事主的書面供詞與庭上口供頗有出入,反觀控方化驗師與辯方傳召的牙醫供詞相當脗合,均未有在牙齒發現朱古力痕迹,基於證供未能符合舉證標準,故裁定該項「食物物質與購買者要求不符」罪名不成立,辯方可獲堂費。 記者:陳浩義
金莎的香港代理商費列羅亞洲有限公司亞洲區市務總監梁淑姬庭外表示,金莎朱古力在香港市場已有二十年歷史,乃首次遭投訴朱古力藏有牙齒。公司接獲投訴後表示關注,在意大利廠房進行至少十次實驗測試,使用與本案牙齒同樣大小的物體,在生產系統的流程重複測試,結果該些外來物體未有混入產品之中,故對生產系統的嚴謹安全措施,極有信心。
梁小姐續稱,公司去年五月接獲投訴後兩月,曾透過律師要求控方律師提供事主的DNA基因測試,但遭對方拒絕。
裁判官昨在屯門裁判法院裁決時指,對於兼職法庭傳譯員的事主,理應了解事件,但他不願提供DNA測試等資料,以支持其投訴,法庭感驚訝。而事主在食環署錄取的書面供詞中,並沒有提及將牙齒取往沖洗,用錫紙和紙巾包裹牙齒,與他在庭上所稱,曾將牙齒取往廁所沖洗及只用紙巾包着牙齒的供詞,並不一致。
裁判官指出,根據辯方提供資料,意大利廠房每年生產約有二十七億粒金莎朱古力,只接獲十五宗投訴,多數屬於混有果仁碎殼,從沒接獲藏牙齒的投訴,證明其生產系統具有良好背景。
此外,控方化驗師與辯方所傳召牙醫的供詞相當脗合,雙方透過顯微鏡均沒有在牙齒發現朱古力痕迹。控方未有提供可辨別該顆牙齒屬於男性或女性,及來自誰人的DNA測試,法庭在缺乏有效化驗報告證供下,及基於舉證未能達到標準,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出,六十七歲事主去年一月十一日在惠康超市購買了兩盒金莎朱古力,返家進食時發現其中一粒藏有一顆牙齒,遂向食環署投訴。
案件編號:TMS461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