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退休警九八年向前妻提出離婚,同意每月支付三千元贍養費,但自○一年中起,一直拖欠有關贍養費,前妻去年一月始向法庭入稟追討,法官昨頒判詞,下令從男方的長俸直接扣除欠款,還予前妻,但因前妻延誤申索,只能取回部份欠款,有律師勸喻失婚婦人切勿「心軟」,要在欠債一年內盡早提出申索。
法官夏正民判詞中指,退休警九八年提出離婚,同年十一月同意每月支付前妻三千元贍養費,但自○一年八月起,他無遵守協議依時付款,前妻去年一月入稟追討,要求在他的長俸中支付欠款。
法官表示,案中前妻應採取及時行動,即一年內,運用追討贍養費的權利,但她表示已不斷向前夫追討,為了省回訟費等開支,才會遲遲未興訟,但這並非合理理由拖延申索,故只准前妻追討興訟前一年的欠款。法官又指,至○三年十一月計,退休警已持續以每月約二千七百元,積累收取長俸達三萬二千多元,但他過往幾年一直沒有繳付贍養費,毫不尊重法庭判令,故下令庫務署署長從其長俸中,扣取去年一月入稟興訟前一年及至今拖欠的贍養費(合共七萬五千元),償還予前妻。
任律師的立法會議員劉健儀指,離婚配偶透過法庭利用「扣押入息令」追討拖欠贍養費並不常見,她呼籲失婚婦人「唔好心軟」,在追討期限的一年內,盡快採取法律行動,追討拖欠贍養費。
案件編號:HCMC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