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先生問:本人是受前土地發展公司1998年公布項目影響的二房東。請問《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對我有甚麼影響?
答:凡於二○○四年七月九日前其租約已生效的二房東,除按居住面積而獲應課差餉租值的7,5,3,1計算的特惠金及額外現金外,另可獲補償從分租獲得的租金利潤,金額相等於十二個月的租金利潤。
連同基本特惠金、額外現金及十二個月的租金利潤,單身二房東最少可獲港幣70,000元,而二人或以上家庭二房東,則最少可獲港幣80,000元。若二房東另有居所或並非真正在重建物業內居住,或者於住戶戶籍調查前兩年內曾接受市建局的任何現金補償、特惠金或安置,則額外現金及最少可獲金額並不適用。
至於二○○四年七月九日或該日之後,但於住戶戶籍調查當日或當日之前,其租約已生效的二房東,除按居住面積而獲相等於應課差餉租值三倍的基本特惠金及額外現金外,另可獲補償從分租獲得的租金利潤,金額相等於十二個月的租金利潤。
連同基本特惠金、額外現金及十二個月的租金利潤,單身二房東最少可獲港幣70,000元,而二人或以上家庭二房東,則最少可獲港幣80,000元。若二房東另有居所或並非真正在重建物業內居住,或於住戶戶籍調查前兩年內曾獲市建局的現金補償、特惠金或安置,則只可按面積獲提供相等於政府特惠津貼兩倍的特惠金。
於住戶戶籍調查當日或當日之後,其租約才生效的二房東,將按其居住面積獲提供相等於政府特惠津貼兩倍的特惠金。若二房東另有居所或並非真正在重建物業內居住,或者於住戶戶籍調查前兩年內曾接受市建局的任何現金補償、特惠金或安置,則只可獲提供相等於政府特惠津貼的特惠金。
如二房東沒有在受影響單位內任何部份居住,而其租約於二○○四年七月九日前生效者,可獲港幣10,000元另加十二個月租金利潤。如其租約於二○○四年七月九日當日或當日之後,但於住戶戶籍調查當日前生效者,可獲港幣10,000元或十二個月租金利潤,以較高者為準。如其租約於住戶戶籍調查當日或當日以後才生效者,將不獲任何特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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