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海關員去年被發現於地鐵車廂內昏迷不醒,車長將她移到月台上,警方檢查其物品時,赫見一個錫紙包裝袋外露褲袋,發現內藏五十五粒「安定」毒品,女關員否認一項藏毒罪,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審訊,控方昨指被告遭插贓嫁禍的機會相當微,但裁判官基於未能排除有關可能性,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記者:蔡曉楓
二十九歲被告梁嘉為,案發時為海關關員,控罪指她於○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在上環地鐵站的月台上管有五十五粒安定毒品。
控辯雙方同意案情指出,案發日下午二時許,地鐵車長駕駛列車抵達上環總站,並進入車廂檢查,發現被告坐在長櫈上,頭部倚在旁邊的玻璃,他以為被告睡着,呼喚她十多次仍沒有反應,他透過電台通知其他同事前來協助,另一位同事到場仍未能弄醒被告,遂將被告移至月台上,及通知警方。
案情續指,警員在地鐵職員陪同下檢查被告身上物品,發現被告褲袋露出一小角錫紙包裝袋,上面寫上簡體字,認出為受管制藥物,警方隨即拘捕被告。政府化驗所驗出錫紙袋內藏有五十五粒安定毒品。被告於案發日前一天曾到內地,案發早上曾致電上司,但她說話含糊,不久兩人通話中斷。
地鐵車長謝錦輝(譯音)昨供稱,發現被告時她的布袋打開,手上拿着手提電話,但其電池不翼而飛,而他沒有發現被告褲袋載有東西。拘捕被告的警員則表示,警誡下被告表現迷惘,無作出回應,至她被送到醫院後替她錄取口供,她只表示「我唔舒服,我冇嘢講」。
控方陳詞時表示,雖然案發地點為公共場所,但未至於屬的士高及機場等高危地區,被告遭人插贓嫁禍的機會微,裁判官裁決時指出,一般人會解釋涉案毒品,不知從何而來,但法律賦予被告緘默的權利,加上須由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下將被告定罪,由於本案未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2639/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