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交所(388)昨日發表《上市決策新架構諮詢文件》,新建議除增加投資者代表外,主要改動還包括將部份審批權力下放給上市科,並將覆核的層面盡量壓縮。
根據建議,主板及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上市覆核委員會及上市上訴委員會的架構及權力將合併,成立一個由28名成員組成的上市政策委員會,當中加入8名投資者代表。委員會下設上市決策小組、上市覆核小組及紀律覆核小組,上市決策小組將成為股本證券市場把關人,後兩個小組將成為所有非紀律及紀律裁決的唯一覆核機關。諮詢期4月22日截止,新架構預期下半年實施。
財經事務局局長馬時亨在02年7月公布重組上市架構,整合、設立全新的上市委員會,後發生仙股事件,財政司司長03年4月宣布,成立專家小組就檢討證券及期貨市場監管三層架構提交建議,故上市委員會架構重組諮詢拖延至今才公布。
按建議,新設的上市委員會將有最多28名成員,任期1年,最多連任4年,委員會處理事務所需決定人數為12人,委員會成員包括1名主席和2名副主席,主持所有上市政策委員會會議。另外,為確保投資者在上市政策委員會有足夠代表性,將有8名投資者代表進入委員會,加上港交所行政總裁,其餘19名委員則為上市公司、中介人及證券商代表。
日後,上市政策委員會只會就上市政策事宜提供意見及批准通過該等政策,審議及批准通過上市規則的修訂,以批准通過上市規則任何擬具普遍影響的重要豁免或修改。新公司上市及新發行人的結構產品上市申請,以及取消上市資格事宜將交由3個最少有5人出席的上市決策小組審批,上市政策委員會3名主席及副主席不會列席上市決策小組。
至於由國家機構、超國家機構、國營機構、信用評級屬投資等級的銀行及公司,以及市值不少於50億元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已獲上市政策小組批准的發行人發行的結構產品、已列明到期日的證券、以及證監會認為的集體投資計劃如REIT及領匯等上市申請,審批權將下放給上市科。另外,上市科將獲授權作出部份非重要豁免,而創業板保薦人公司及旗下主管人員的批准及定期檢討亦交由上市科負責。
處理上市科及上市決策小組覆核申請工作的上市覆核小組,每小組將由一名上市政策委員會主席及4名來自上市決定小組成員人選名單的成員組成。而每個紀律覆核小組亦由5人組成,主要處理違反上市規則的紀律事宜上訴裁決。
上市科對規違個案展開調查後,將個案交由獨立於上市科的審裁員(港交所全職僱員)作出裁決,審裁員可要求相關人士或公司向港交所支付調查費用。若涉案人士或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紀律覆核小組將重新聆訊方式進行審理。有投資銀行家贊成加入8名投資者代表及壓縮上訴層,但認為被調查者要支付調查費用,將會遭到大部份人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