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乞食等同罪犯

當街乞食等同罪犯

乞丐隨街乞食,也是犯罪?廣東佛山市即將推出新規定,禁止乞丐在馬路、旅遊景點、商場,甚至公園等地方乞討,違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變相將乞討視為犯罪。

公安決定怎樣行乞才有罪
佛山市政府最近公布了一份如何援助市內乞丐及貧民的實施意見書,提出多項規定,最具爭議的是取締當街乞討行為。根據有關規定,若有人在主要的道路、行人天橋或隧道等市政設施、機關、學校、旅遊景點、娛樂場所等地方乞討、露宿,城市管理部門有責任迫令其改正,以及作出處罰。
若對方不聽勸阻,執意在公共場所強索強討,擾亂公共秩序,或進入行車道內乞討,公安機關可向他們進行處分,情節嚴重及構成犯罪,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意見書並未具體界定怎樣才算「情節嚴重」,意味着公安機關有很大的酌情權去決定起訴誰。
另外,公安及城管人員若發現乞者中有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應將他們送到指定醫院,有關醫療機構不得拒收,並要及時給予醫治。已在救助管理站住滿三十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及殘疾人士,將被送往省救助安置中心,或交由市轄的福利機構處置。
《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