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物業代理認吞買家八萬

前物業代理認吞買家八萬

【本報訊】一名前物業代理藉代勞填寫買樓資料,着女買家毋須寫繳付首期及律師費等支票抬頭收款人,三個月內騙款逾八萬元,被告昨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五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求情表示該筆款項已用作清還私人債務,事主報案前他已嘗試歸還款項,裁判官押後至三月四日判刑,被告還押監房。
被告余偉銘,三十七歲,案發時沒任職任何物業代理公司,五項控罪指他於去年四月至六月二十四日期間,虛假地向女子洪智欣表示有關款項會用作買樓,不誠實地騙取洪共八萬二千多元。
案情指,女事主去年三月透過姊妹認識被告,他介紹事主購買屯門景峰徑一個售價一百零五萬元的單位,但被告每次通知事主繳付首期或律師費等事項時,均要求事主毋須填寫支票收款人,他聲稱會代事主填寫有關物業公司資料。其後,事主發覺有可疑向被告查問,他承認從沒有做過購買該物業的事宜。
案件編號:TMCC516/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