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動海內外的遼寧阜新礦難,二百多名喪生礦工的賠償問題備受關注。據稱,部份外包礦工早在下井前已簽下極度苛刻的「合約」,規定礦工過年不下井工作將被罰一千元人民幣兼被辭退,若礦工遇難死亡,只可獲得二萬元賠償。
香港《文匯報》報道,在遇難的二百多名礦工中,一百七十多人是孫家灣煤礦的正式職工,按國家規定,他們的家屬可獲賠二十萬元,其餘的外包礦工則要按照合約條款賠償。原來,事件中死亡的三十名外包礦工,與包工的溫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早簽下「生死合同」,礦工們按下指模,承認其中有關死亡的條款:一次性給付礦工二萬元,公司不再負責其他事項。
「合同」還規定,如果礦工在井下工作時發生事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可獲得賠償六千元。而「合同」的附加說明還稱:「春節期間不保證出工,公司將與礦工解除勞動合同,並罰款一千元整。」
部份遇難礦工的家屬在事發後仔細閱讀過條款後大聲說:「為甚麼要簽定這樣的條款!」據稱,如果礦工不肯簽定合約,老闆是不會聘請他們的。一名遇難者家屬指出,外包礦工要想得到這份合約,還要熟人介紹,她的丈夫四十三歲,從阜新海州煤礦下崗,有小孩正在上學,為了生活,丈夫經別人介紹來到煤礦上班,不足一個月便發生了事故。
另一名遇難礦工家屬則指出,爆炸礦井的外包礦工每天下井採煤可得到三十至四十元報酬,而正式職工則可獲六十至七十元,兩者相差一倍,外包礦工的公司從中牟取暴利。
香港《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