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資訊站:解釋退休計劃僱主有責

積金局資訊站:解釋退休計劃僱主有責

積少日記
今日積少在雞年第一次和各位讀者見面,先祝大家雞年行好運,積金滿屋!
積少日前到友人阿富家中拜年,知道他剛找到新工作,農曆年過後便到新公司上班。談到新工作,阿富說新僱主要求他選擇參加公積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由於阿富尚未收到新僱主提供兩種計劃的詳細資料,於是問問積少有何意見。
積少指出,職業退休計劃(俗稱公積金)是一種由僱主自願性設立的退休保障計劃。強積金制度在2000年12月實施後,不少僱主都將公積金轉為強積金,以方便管理,但有些公司仍保留舊有的職業退休計劃。

員工可選擇參加哪種計劃
根據法例,若僱主同時提供公積金計劃與強積金計劃,而其公積金計劃的條文又容許新入職員工加入,僱主便須給予員工作選擇。僱主必須向員工清楚解釋及提供兩個計劃的相關資料,以便他們在合理時間內作出選擇,再由員工簽署作實。
公積金計劃和強積金計劃各有特點,例如一般的公積金計劃都設有一個「歸屬比例」,規定取回利益的最低年限。如歸屬比例是最低三年,則僱員的受僱期若短於三年,他在離職時便不能取得任何僱主的供款。這有別於在強積金制度下,所有強制性供款均即時歸屬於僱員的規定。
其實若僱主未有依足規定向僱員提供公積金計劃和強積金計劃的資料,只要求僱員參加公積金計劃,僱員可向積金局投訴,積金局會即時跟進,投訴若成立,會採取進一步行動。
本欄是積金局與《蘋果日報》合辦,目的在於向打工仔提供有關強積金運作情況,提供資料,每隔周一刊出。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