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七旬老婦聲稱為方便孫女就讀灣仔區名校嘉諾撒聖方濟各書院小學部,以及改善居住環境,遂應長媳婦提議,以逾二百萬元全數支付購買該區一物業,豈料去年媳婦與長子辦理離婚,竟聲稱擁有該物業一半權益,老婦昨遂入稟高等法院追討業權,要求法庭頒令聲明長子及媳婦只是以信託形式代為持有。 記者:梁瑞珮
七十三歲原訴人李作芳,兩名答辯人為長子郭偉臣及媳婦康惠儀。原訴人育有三子五女,於九四年跟隨兩名女兒移民加拿大,至九九年正式入籍。
行動不便、須枴杖扶助的李婆婆向記者表示,兩名女兒也曾入讀該所校譽良好的學校,當年為孫女着想,才願出錢買樓。她又說,買樓的二百多萬元乃亡夫留給她的遺產,當時她身處加拿大,但認為長子信得過,以及方便他與媳婦打理物業,故用他們的名義買樓。
李婆婆續說,但長子不孝,經常無理取鬧,與她吵架,連過農曆年也沒有向她拜年,而媳婦申請離婚,卻自稱擁有業權,令她感到非常激氣,才決定告上法庭。
入稟狀指出,兩名答辯人於八九年結婚,九○年及九二年先後誕下兩名女兒,原居住屯門區,直至九六年,首答辯人應妹妹之建議,一家遷往灣仔春園街與妹妹同住,好讓大女入讀灣仔區內名校嘉諾撒聖方濟各書院小學部。
九六至九七年間,原訴人曾返港入住春園街物業,次答辯人投訴太擠迫,提議由原訴人出錢買樓給答辯人一家自住。原訴人為使答辯人一家有更寬敞的居住環境,又考慮到兩名孫女可在校譽良好的學校接受教育及方便與學校聯絡,結果支付逾二百三十七萬元購入同區機利臣街維昌大廈一單位,而方便日後物業管理,故用兩名答辯人名義購買。
然而,○三年十月,次答辯人決定與首答辯人分手,媳婦帶同兩名女兒搬離維昌大廈的單位,她並於去年向法庭申請離婚時,聲稱擁有該物業一半權益,要求取回。
原訴人指出,現時她已回流在港定居,當日買樓的原意亦已不存在,故要求兩名答辯人將業權轉歸其名下,但遭拒絕。原訴人遂入稟要求法庭聲明她是該物業的真正擁有人,兩名答辯人只是以信託形式代為持有。
案件編號:HCA27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