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耀洸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委任的平機會三人調查小組,在二月初發表報告,在何志平搵人查何志平的先天不足下,反而處處流露「護短」的筆觸。
報告指「平機會和余先生之間的糾紛得以圓滿解決,足證此事基本上是一宗僱傭糾紛,可通過法律途徑達成和解。」將余仲賢被解僱定性為民事上的私人糾紛,完全漠視了事件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是公眾懷疑特首透過委任王見秋,來排拒開明的人權專家余仲賢,調查結論全無觸及特首委任王是否有秘密任務,濫用公權力,到平機會排除異己,再者,王余糾紛得以圓滿解決,如何「足證」此事基本上是僱傭糾紛?兩者有何關係?這倒「足證」此乃轉移視線的官方選擇:無邏輯。
護短的另一印證是王任平機會主席繼續領退休金,報告指王「已依循一切有關的程序,及所需的批准。」但問題從來不是質疑王無依程序,當時的不滿是特首不當行使權力讓王享雙重福利,報告結論繞過了特首行使權力是否合理的關鍵,自問自答,迴避核心。
小組為何一面倒相信五人聚會旨在進一步了解王的意向,給他精神上支持?為何相信與會者並無協助擬備辭職聲明?調查結論跟鄔維庸在立法會和對傳媒的發言有出入,為何小組不質疑箇中矛盾?
獨立的人權機構不但要有實質的獨立,還要讓公眾感到其獨立,可是民政局長聯同行政會議成員和平機會委員,聯袂了解平機會主席的意向,予人政府企圖私下左右平機會主席決定的印象,有損平機會獨立性。報告還建議政府「不參與平機會的『日常』運作」,是否意味政府可插手平機會非日常運作,如是者何來獨立?
報告又建議,「政府在委任平機會的成員和處理平機會的管治事宜方面,應考慮參考《巴黎原則》。」《巴黎原則》是聯合國所通過「關於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和職責的原則」,民政局副局長曾表示政府已遵行《巴黎原則》,但小組只建議「應考慮參考」,其輕視國際人權標準的程度可想而知。
小組建議「重設行政總裁一職,主席最好為非全職和非執行成員。」這又顯示了小組與政府的意向不謀而合,平機會事件中,政府企圖將問題歸結於平機會主席屬全職,而平機會近期發表的種種檢討報告,又作同樣建議,使人懷疑政府透過各種渠道,分散平機會領導權。
小組建議取消全職主席,「以便在物色最佳主席人選時有更大的靈活度。」這與國際經驗相反,英聯邦秘書處制訂的《國家人權機構最佳做法》列明,人權機構的主席和至少三名委員應屬全職,以吸引高質素的人投身。
小組還建議研究設立提名委員會,向特首建議人選名單,此建議無助減少政府被指「任人唯親(政府)」的批評,當局應效法英國,訂定委任的準則和程序,設立公職任命專員公署,並成立一個獨立於政府的委員會,監察整個委任過程,這樣才真的有助重建平機會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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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香港民主發展網絡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