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傭條例》,僱主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支付工資予僱員。一公關公司臨時僱員投訴稱,工作完成後兩個月,仍未取得工資,向本報反映以求跟進。
讀者梁小姐稱,她於去年十月底受僱於灣仔聞達公共關係有限公司為臨時工,於一家機構的開幕禮上擔任招待工作,受僱兩日,工資共五百元;但兩個月仍未獲發薪。
「我搵過佢哋好多次,次次都話未有,咁我惟有搵報紙同勞工處幫手追討!」
聞達公共關係有限公司回覆稱,該公司事前已與各受聘者協議,於整個項目完成後始發放薪金,惟未有指定確實日期。有鑑於受聘人數眾多,處理需時,該公司已盡快處理及發放薪金。
勞工處發言人稱,根據《僱傭條例》,僱主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支付工資;僱主不依時支付工資予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一○八○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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