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年輕廣告設計員涉以偷拍下的交歡錄影帶,威嚇已分手大學生女友,要將兩人交歡片段上載互聯網及在其就讀校園曝光,迫令前度女友跟他再度春宵,男方昨被裁定一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名成立,須被還柙至本月二十三日判刑。
於本案審訊時,辯方一度爭議女事主是否同意拍下交歡影帶,法庭曾考慮是否播放交歡影帶,以裁定女事主是否同意拍攝,控辯雙方最終同意片段內容,沒有播放片段。
法官昨就此重申,法庭雖為公開審訊地方,但本港法律保護性罪案受害者,為顧及受害者利益,免其感到尷尬,阻礙受害人尋求協助,法庭會在清場情況下審閱有關片段,不會公開播放。
本案二十二歲被告為一名兼職廣告設計員,四年前透過ICQ認識年僅十七歲、仍就讀中學的女事主,兩人成為情侶,並不時到雙方家中性交。兩人拍拖兩年後,於○二年八月分手,但關係若即若離,至○四年一月再度分手。
本案發生於○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當時兩人再度分手,被告要求事主共膳被拒,隨即以一張交歡照片,迫令女事主性交,並威嚇在女事主就讀的大學內派發,或上載到互聯網。事主於是到被告家性交,被告事後亦毀掉交歡片段磁碟,並稱已將照片棄置,惟警方及後搜屋發現,被告仍藏有跟事主交歡磁碟,以及跟另一名女子性交的片段。
案件編號:DCCC106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