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早前被勞工處檢控的粵華運輸有限公司,被裁定違反《僱傭條例》規定,沒有發放三天法定假日和十四天有薪年假予一名僱員,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三千元。勞工處發言人指出,根據《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長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 《僱傭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而該另定假日須訂於緊接該法定假日前後六十天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