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先生問:對於受前土地發展公司1998年公布但尚未展開的六個項目,住宅單位租客如選擇現金補償,市建局的計算方法為何?
答:市建局按照新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在2004年7月9日的生效日期及租客入住個別重建區的時間,將租客及三房客的補償劃分三大類別。他們分別獲得的現金補償如下:
(一)2004年7月9日前已遷入並仍然在重建項目有關單位居住的租客:
基本特惠金將根據2004年7月9日前有效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所訂定的法定補償作基礎,以應課差餉租值的1至7倍計算;
另外給予相等於基本特惠金七成的額外現金,以二十萬元為上限;
單身租客最少可獲70,000元,二人或以上家庭最少可獲80,000元(連同基本特惠金及額外現金)。
額外現金及最少金額不適用於下述租客:
另有居所或並非真正在重建物業內居住;
於住戶戶籍調查前兩年內,曾接受市建局任何現金補償、特惠金或安置的租客。
(二)2004年7月9日或該日後遷入的租客:
基本特惠金相等於應課差餉租值的三倍;
另外給予相等於應課差餉租值一半的額外現金;
單身租客最少可獲70,000元,二人或以上家庭最少可獲80,000元(連同基本特惠金及額外現金)。
另有居所或並非真正在重建物業內居住、或於住戶戶籍調查前兩年內、曾接受市建局任何現金補償、特惠金或安置租客,只會獲發相等於政府收地時所提供特惠津貼兩倍的特惠金。
(三)市建局住戶戶籍調查當日或該日之後遷入租客:
特惠金相等於政府特惠津貼兩倍。
另有居所或並非真正在重建物業內居住、或於住戶戶籍調查前兩年內、曾接受市建局的任何現金補償、特惠金或安置租客,只會獲發相等於政府收地時所提供特惠津貼的特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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