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葵青區議會消費權益工作小組認為,現行法例對食品的最佳食用期標籤不夠清晰,建議政府統一法例下對食品食用期限的標籤準則,並規定店舖不准出售過期食品。消委會副總幹事劉燕卿認為,政府可作研究,以進一步保障消費者利益。
劉燕卿解釋,現行法例對食品食用日期的標籤主要分兩種,一是標明食品的最佳食用日期,又或標示食品的過期日期。針對一些易變壞的食品,例如鮮奶、新鮮肉類及芝士等,法例則要求須標明食品的過期日期。
劉燕卿指出,過往業界對食品食用日期的標籤有不同意見,其中有業界認為即使部份食品過了最佳食用日期,也未必代表不能食用,因此統一有關標籤問題,應再作討論。
至於不少超市或以廉價出售過期食品,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社區組織幹事施麗珊批評說:「好多公公婆婆眼又矇,又唔識字,淨係知道平就買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