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開車過紅磡海底隧道,走錯一條線,進了自動繳費車道,後面有車頂着,沒辦法,就過去了。
回程在繳費處問職員,怎麼可以補繳費用,他說不要緊,隧道公司會寄單給你的。過了一段日子,「香港隧道及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的「欠繳通行費」單子寄到家裏,打開一看,裏面有一堆字,其中一段是這樣寫的:
「根據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368章12(2)(b)條文所載,任何人均不得駕車輛通過自動收費亭,除非為該車輛而繳付的適當隧道費是記入一個電子隧道費代用證持有人根據第12A條文向監督或隧道經營人開立的戶口的借方內的。」你說這一段文字,究竟是想叫人看得懂,還是想叫人看不懂?這一堆文理錯亂邏輯含混的亂七八糟的東西,每個字你都認識,但堆在一起,就是不知道他想說甚麼。
條文是由英文翻譯過來的,但翻譯這種條文的,又是一個甚麼東西呢?這樣的東西,竟然也可以在香港政府中混飯吃,他們的上司,也就是「高官」的水平也可想而知。允許這種「文字」出現在政府公函上,根本就是一種失職行為,推而廣之,香港的語文水平又怎會搞得好。
在上述這一堆叫作「條文」的亂七八糟的東西之後,還有一行字:「任何人違反上述條文,即屬犯罪,如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五仟圓及監禁六個月。」真是嚇死人了,我不過走錯了一條隧道行車線,就「即屬犯罪」,審也不用審?那不跟北上嫖妓被公安定罪一樣了?在香港,原來犯罪很容易。
接下來,還有一句:「請於十四日內繳付以下所欠之通行費HK$20.00」看到這裏,我這個「罪犯」才如釋重負,飛快地寫好支票寄出,結束了這場荒誕劇。當然,在此過程中,「條文」翻譯者的娘親,也因為其教子或教女無方,被我熱烈問候了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