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討個公道」?

誰來「討個公道」?

舊民主觀的始創人,都擔心人民不「萬眾一心」,在議會上不為了公益、都追求私利;都擔心人人為了自利而結「黨」營私──那時不叫黨,叫派系(faction),也就是今天所說的利益團體。論述這點最詳的,要數美國元勳麥迪遜(J.Madison)。解決辦法?反正同聲同氣的人會自動結社,就乾脆讓團體滋生繁長,減少大「派系」壟斷欺壓小組織的機會。何況,一個人並不只身屬某一團體而已,不同組織又有不同要求;社會那麼大,長線來說,各種要求生成的政治壓力,又會相互抵銷。所以嗎,也許不必過慮。

鄧文正

持舊觀急進論的人還是覺得,組織當道,會損害了人民自己定策︰團體不是好東西。用實際觀察立論的新民主觀,主線有兩條,一條是精英民主論──這,我們上回簡單討論過了。另一條是多元民主論,也可以叫做利益團體民主論。(好些人把它叫做壓力團體。其實每個組織都追求自己所要的,倒不一定人人都向政府施加壓力。)
多元論接受社會上有追逐不同利益的團體,也認為那是現代民主的形式。在多元的社會,使眾多目標不一的組織角逐,結果很可能是讓追求不同利益的人分享權力,間接保障了人的自由,因為權力不致集中在某少數人手裏,尤其不致在政府手裏。
多元論的基點是這樣的;選舉固然重要,但選舉不能全面反映選民所好。老百姓的意見,他們所追求的東西太多、太廣,不是選舉代表的政綱所能全面涵括。可見在選舉時所表達的,不會是很有實質意義的政策方針。反而是︰他們的訴求,通過團體來表達。各式各樣的組合,更能有效地替各自的成員爭取利益;一者團體的聲音較亮,二者全體公民都可能是不同團體的成員。那麼,人民的確切觀點和利益,就可以通過團體的組織來轉達了。這樣,團體互競的後果,往往是各方妥協的、有一定內容、能為最多數人接受的方案。
這樣說,是不是利益團體的政治運作,就成了現世的開明民主制?
也不盡然。多元論碰到的難題不只一端。一項基本弱點,在它把大家對不同利益的追求,好像說成了總體的決策似的。民主,好像必須經過各組織的角力才能定策,否則就不民主了。按理推下去,會得出怎樣的結論?政府定策,如果獨立於眾團體來行事,甚至跟他們意見相反的,看來就變得不合法、不民主了。政府,不是要按着本身的職責與功能,縱使與個別利益訴求相左,還得促進公眾利益來立法嗎?

還有一點頗微妙的東西。上面提過,因為權力多元,所以較為分散;權力分散,政府就不那麼容易操控,人民的自由就多了一層保障。但批評多元論的人,同樣因着這點而同時批評了開明民主制。(這點我們在後面會談到。)這樣看多元論,固然是簡約的,就像看一個理想型模。型模有不同「款式」,值得探討的是一種強調選舉程序、實際上是混合了精英論和多元論的論點。近世最負盛名的「多元──精英」論者,當推達爾(R.Dahl)。他的觀點,我們在下面會稍為闡述。這裏先提到多元論的概括背景。
第一,多元論者不僅論利益團體,他們的重點是團體在社會中怎樣形成,分享權力。精英嗎,可以是團體,也可以是團體中的領袖。權力,又因着精英的競力而分散。第二,精英用選舉贏取權力,但行使權力,卻受制於團體的運作。
通體社會是傳統社會的基型;不同的階層當然有,卻不是互競的組織。近代社會是聯組社會;不同的團體,為了自身的利益,各自爭取權益。我們見到,台灣的漁民團體,自己向政府請願;香港的護士組織,替自己爭權益;中國的農民、工人,很多時還是要讀書人(傳統的士人階層)「出頭」,給他們「拿個公道」。
試想想︰走不上現代的路,民主就更難上路了,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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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禧文學舍創辦人,文章隔星期六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