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證監會公布,為配合歐盟落實「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Ⅲ」(UCITSⅢ),該會正與基金業合作,以便基金可過渡至UCITSⅢ,措施包括申請批核的基金,須適當披露在投資範圍方面的改變及相關風險,及設立充足的風險管理及監控制度,讓有關基金可享有新的投資靈活性。
UCITSⅢ於02年2月生效,其主要改變包括擴大基金的投資能力,令金融衍生工具可被用作投資用途,而不單止是在對沖投資組合時使用。
大部份歐盟國家已採納,近期開始落實新例,但本港仍未有相關法例配合,令零售基金在港可能變得不合法。
證監昨日公布,將檢討《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就長遠如何將UCITSⅢ的相關特色納入守則內,諮詢市場意見;短期則已制訂指導性原則,會在批核有關基金時採取利便其申請的處理方式,有關的基金文件須清晰地披露在新例下的改變、所帶來的風險及已設立的風險管理措施;並須以淺白語言陳述。
證監會執行董事張灼華指出,在上述措施的配合下,相信有關基金可過渡至UCITSⅢ制度,投資者將可繼續接觸不同類型的投資產品。香港投資基金公會執行董事黃王慈明對證監的措施表示歡迎,相信有助業界過渡至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