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拖期間曾有親暱行為<br>副學士認非禮小學女生

拍拖期間曾有親暱行為
副學士認非禮小學女生

【本報訊】一名中文大學副學士男生與小學六年級女生相戀,拍拖一年多後,遭女生父親發現。女生父親反對兩人戀情,並懷疑女兒曾被侵犯遂報警。涉案男生昨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兩項非禮及一項向十六歲以下女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代表律師求情表示,被告與女事主為真正戀人,只是兩人年齡相差七年,被告尚有半年便告畢業,希望法庭考慮他認罪,免令女事主出庭作供,予以輕判。

任導師時邂逅
三項控罪指二十二歲被告於○三年六月至十一月期間,在上水龍運街二號北區大會堂內休憩處及天平路消防局對開公園非禮一名女童。裁判官將案押後至二月十五日,以取閱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始判刑,被告還押監房看管。
事發於○二年,當時女事主年僅十二歲,為小學六年級學生,被告前往她就讀學校擔任話劇導師時邂逅,兩人發展成為情侶,經常相約會面談情。及至去年十二月,女事主父親發現女兒與被告拍拖,反對兩人來往之餘,更懷疑女兒曾被侵犯,遂往報警。
警方於本年一月十七日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承認與女事主拍拖期間,有對她作出擁抱、撫摸及親吻等行為。
案件編號:FLCC24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