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當年推出「租者置其屋」計劃時,房委會未有考慮規管責任,製造了灰色地帶。上水天平邨「租者置其屋」計劃的業戶,被指更改廚房用途及將抽油煙喉改裝在露台窗口,樓上住戶備受油煙滋擾,住戶投訴,房屋署以沒法例規管為由,拒絕處理,受滋擾業戶投訴無門。
「啲油煙攻上嚟,啲衫都沾滿晒,否則攻入露台同睡房。」廖小姐五年前購入上水天平邨天祥樓一單位,她埋怨有業戶恃着已購下單位,任意改動室內裝置,將抽油煙喉駁在露台窗口。
她說,據她從大廈外見,部份單位廚房窗口安裝有冷氣機,懷疑已改為睡房或其他用途,以擴大室內面積,天祥樓同一坐向有一成單位更改油煙喉位置在露台。
廖小姐說,她一年前已向管理公司投訴,管理員回覆稱:「大廈公契搵唔到條例,話唔可以改建油煙喉嘅問題。」但已出售單位如改建廚房,則要找屋宇署。她找屋宇署,但屋宇署叫她找管理公司。
她認為大廈公契未能保障業戶權益,任由業戶隨意更改油煙喉位置,以及改動單位間隔用途,滋擾到其他居民。
屋宇署發言人稱,購下居屋或是租置計劃公屋單位業戶,均受《建築物條例》規管,不可改建、加建或僭建。而有關條例的執行權已由屋宇署授予房委會。
房委會函覆稱,天平邨為「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廖小姐所指的違規單位均已出售。由於出售後屬私人單位,故受《建築物條例》監管。
房屋署已獲建築事務監督授權,按照《建築物條例》,監管「租者置其屋」及「居者有其屋」大廈。
由於抽油煙機及油煙喉並不屬於建築工程,故不受《建築物條例》監管。大廈公契亦沒有列明油煙喉位置的規限。
如工程不涉及任何建築物的結構或走火通道,則毋須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或毋須經其批准。在廚房或露台進行非建築工程,並不涉及任何建築物的結構,但房署會根據資料,派員前往有關單位視察。(○一二一一五七)
公屋聯會主席王坤指出,「出租公屋單位如有改裝,廚房改為房間,或對門改咗色,老早被房署警告咗,或者面臨被取消租約處分。」他說,當年推出「租者置其屋」計劃時,房委會未有考慮將來的規管責任,製造了灰色地帶。
「無論出售或出租單位,都應納入屋宇署監管範圍,先至有一致嘅監管標準。𠵱家推出政策又係佢(房委會)、起屋到管理都係佢,自己監管自己梗係有問題啦!」
王坤認為,不能輕描淡寫指油煙喉及單位改裝的問題「監管唔到」就算,而是派人到有問題單位實地勘察,了解結構有否改動及違反《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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