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任夜總會舞小姐的三十九歲女子,聲稱接受已婚男友「照顧」後,曾借約三百萬元予任「媽媽生」的契媽,以助她經營內地生意,惟契媽後來因心臟病猝死,前任舞小姐遂入稟向契媽的日籍丈夫追討欠款,高院昨裁定申索已超過六年的追討期,按《時限條例》已不能追究。
暫委法官辛達誠昨頒布判詞稱,原告林燕玲聲稱於九三、九四年間,向死者譚少明借出三百一十五萬元,讓她投資內地房地產等生意,雖然譚夫久保田良明在妻子死後,曾向原告說,若妻子欠她債,可興訟追究,但事隔六年原告才入稟,又在兩年半後,才指譚夫曾還款五萬九千元,開審時又指譚夫的還款還有二十萬元。
法官認為原告不是可信證人,指她早已失去男友照顧,兼沒有工作,故相信譚夫所指,所謂還款,其實是譚夫借給原告,幫她應付生活開支及女兒海外的學費,法官雖裁定譚確曾簽文件承認欠債,惟還款的說法不成立,申索便屬過期,不能追討。
根據案情,原告與譚少明於八五年在夜總會共事,感情要好,更視譚為契媽,原告一年後離職,其後十年一直由一名已婚男子照顧,譚於九五年去世。
案件編號:HCA38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