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條例》應充份諮詢

  《版權條例》應充份諮詢

日前,海關拘捕一名使用BT程式在互聯網中非為牟利目的分享電影檔案的人,並很可能提出刑事檢控。使用BT程式上載檔案至其他使用者電腦,很可能已構成《版權條例》中的「分發複製品」。控方若援引上例,便必須證明該分發「損害版權的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怎樣才算「損害」?條例並無詮釋。若海關提出檢控,無論是否入罪,法庭裁決將成重要案例。電影業界指上述行為對電影業造成重大損害,然而,有關程式的開發和普及只是近期的事,但香港電影市道衰落並非現在才開始。電影業不振的根本問題是大部份影片質素低劣和明星演員成本高昂,而抄襲外國電影橋段和濫拍相似題材亦令市民無意購票。
若非為牟利目的轉載有版權的報章報道、雜誌內容或相片等(如在互聯網討論區或新聞組張貼版權物品)會構成刑事罪行,很多市民都將身處法例風險。若執法機關要找出BT程式使用者,則必須強制伺服器供應商成立資料庫,監控及儲存市民上網時間、住所、網絡活動及所發放訊息內容等,互聯網活動便很可能被監控。若為了打擊侵權行為,而令言論自由空間收窄,甚至令人噤若寒蟬,絕對得不償失。
政府最近就修改《版權條例》推出諮詢文件,在諮詢期仍未結束前,海關就已作出拘捕行動並考慮提出檢控。政府明顯在這問題上有既定立場,並非持開放態度諮詢,更扼殺了公眾討論機會。

梁衍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