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一種奇怪的思維邏輯,房委會打算拿三百萬出來跟那個公屋老太婆盧少蘭跟自己打官司。
為甚麼要替對頭人出錢來跟自己打官司?據說這樣可以加快解決「領匯」上市的問題。
一句話說穿,「領匯」急着上市。
但是,既然要打官司,哪有必贏的道理呢?房委會拿錢出來給盧少蘭打官司,萬一盧少蘭贏了,房委會豈不偷雞不成蝕把米?
只是,這把米是香港納稅人給的。給這把米的納稅人裏,有許多是對此根本沒有興趣的,既不輪候公屋,也不會買「領匯」的股票,他們把稅交給政府,希望對香港社會作出貢獻,想不到,卻用去打這一場混帳官司。
好了,房委會是有十足把握贏官司了,只是等不及,於是拿出一把鈔票出來,跟盧少蘭這個老太婆講:「嗱,怕你多過怕鬼,畀你打官司啦!不過,你要配合我哋嘅行動,向終審法院申請縮短訴訟程序,重有,唔准再搞花款,唔准節外生枝!」
這也算法治精神嗎?哪有這樣打官司的?這樣打官司,擺明就是用錢解決麻煩。老太婆你癲,我畀錢你癲夠佢啦!癲完乖乖返屋企食糖糖,唔好再搞嘢啦唔該!房委會為甚麼不明白「事緩則圓」的道理,修養差成這樣?既然知道最多再等二十二個月就可以解決問題了,為甚麼不乾脆以不變應萬變,耐心等待呢?
你知道為甚麼嗎?因為,這官司筆錢,是你跟我的,他們拿了你跟我的錢去跟個老太婆瞎搞,一點不心痛。要是這筆官司錢要孫明揚拿出來,你以為他會如此豪氣嗎?